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月26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要求高质量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中除国家土地所有权外的另一种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法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主要是指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上述三种形式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交汇的原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立项、土地征收、土地整治立项等自然资源管理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不仅如此,还是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客观需要,对于增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背景
工作流程
1、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资料,以及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材料,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建立工作台账,形成任务清单。
2、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已有成果资料,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基础,分类开展工作。
3、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有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汇交要求,整理汇交数据,经质量检查后,以县为单位,离线汇交。
图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流程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成果整理
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
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
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3、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数据整理和分析情况,确定开展成果更新汇交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形成实施方案。
(二)已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三)成果更新
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
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
2、需更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确定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的四种情形
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政策要点:
一是全部征收时,办理注销登记。部分征收时,分别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
二是适用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采取嘱托方式启动登记程序,非依申请。
三是落实工作机制,采取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方式,形成嘱托文书。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政策要点:
一是整体互换、调整时,办理转移登记。部分调整、互换等时,办理变更登记。二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主体作用,负责统一组织,但不改变农民集体依申请登记的法定要求。
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政策要点:
一是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不必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权利转移时,按照实施细则第31条及操作规范7.3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二是权利主体不变,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变化时,按照实施细则第32条及操作规范7.2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主体作用,负责统一组织,实现批量集中更新,但不改变农民集体依申请登记的法定要求。
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政策要点:
一是必须是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并经核实无权属争议。二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必须先依申请、再依职权。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4、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四)成果汇交
(五)成果更新与应用
1、成果更新“日常+定期”更新模式
2、成果应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