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国家提出对无土地使用标准或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开展节地评价。为更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国家进一步提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提交节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

2012年到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政策,《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文件,明确提出开展节地评价的范围。《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明确节地评价的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通过制度规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2015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明确要求强化建设项目的节地评价标准建设,从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评价范围、评价内容和环节、专家库的建设及评价监督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2021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强调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2022年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提出: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中要求:2023年1月1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时,申报材料材料应该包含专章。
1、组织主体不同
(1)节地评价组织主体
用地单位是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主体,由其开展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件中附具节地评价材料。对于用地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报件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应当退回材料,由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
(2)节地专章的组织主体
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并对专章盖章确认;市级及以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并对专章盖章确认。
2、开展的情形不同
(1)开展节地评价的情形
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
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2)开展节地专章的情形
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交通、能源、水利以外的项目暂不执行本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时,申报材料材料应该包含专章;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预审审查后专章内容。重新预审项目不编制专章。
3、报告内容不同
(1)节地评价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用地情况等;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对象、原则和具体评价内容;建设项目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确定的合理性;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结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图件资料。
需要同时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意见和节地评价报告。
(2)节地专章的主要内容
包括项目概况、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符合用地指标情况说明、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等事项、采用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情况、节地案例比对、节地水平先进性(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并按要求开展节地水平论证的,不再另外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原则上编制一个专章,组织一次踏勘和专家论证。
从规定开展节地评价的范围,到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时预审项目应编制节地专章,体现出我国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高度重视。坚持节约优先,不断提高资源本身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