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党二十大提出的“加快乡村振兴”的理念,加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管控、引导集中建设、规范村庄建设活动,留足乡村发展空间,切实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村庄产业用地等需求,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指导“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为乡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开展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工作。
村庄建设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1)总量平衡、统筹增减
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统筹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县域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并适量减少。结合村庄类型,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有保有压、有增有减,总量保持平衡。对于无法在乡(镇)域内平衡村庄建设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域范围内平衡。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严禁违反审批权限和程序强行撤并村庄。
(2)存量为主、严控新增
依据村庄现状,结合存量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需求,识别村庄集中建设区,统筹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对于调出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要有充分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得调出村庄建设边界。
(3)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见
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充分征求基层群众意见,摸清基层群众实际需求,有效解决村民居住、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用地,切实保障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用地。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流程
(1)摸清底图底数
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部下发的城镇村等用地图层为底图底数,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本村的自然资源本底、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矛盾问题及发展潜力等情况。
(2)落实底线管控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等各项约束性指标,以及水源地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不得以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名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不冲突,与各类保护线相协调。已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建设用地,不再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边界。
(3)避让乡村建设不适宜区
避让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洪涝风险易发区、采煤塌陷区、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油井密集区、化工园区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地下文物埋藏区等不适宜或禁止村庄建设的区域。
(4)保障已审批及合理发展需求
从村庄整体发展、山水田园格局、空间分布特点、地形地貌等现状用地条件出发,对未来村庄形态进行研判,确定村庄建设发展方向。综合考虑上位规划或区域发展对村庄的要求,结合村庄定位及规划提出的村庄发展构想,重点分析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用地等空间需求,在禁止建设区和应避让区域以外,提出村庄建设发展优先选择的区域。对于已批准的增减挂钩建新区、市批农转用、市县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等项目用地范围要纳入村庄建设边界,未纳入的,村庄建设边界不予审核通过。
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以扣除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后作为该乡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调整基数。乡镇内增加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占现状基数的比重原则不超过10%,乡镇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占现状基数的比重原则不超过10%。超过10%的应有充分的理由。
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和城郊融合类等确有发展需求的村庄,可适当增加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其他类型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应适当减少,原则上不超过现状规模。
问题一:零星用地怎么办?有最小面积或数量要求吗?
村庄建设边界目前没有最小上图要求或单个行政村内的数量要求;现状相对集中的村庄建设用地应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对不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零星建设用地,规划中不再按照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可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置换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若有新增分散的建设用地,尽量不低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要求的最小上图面积。
问题二:涉及拆迁撤并或搬迁的村庄村庄建设边界如何划定?
确需搬迁的村庄,原则上在本乡镇内统筹安排安置区用地,需在外乡镇或者县城周边安排安置区用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问题三:村庄建设边界预留在城镇开发边界附近是否可行?
村庄建设边界原则上不得紧邻城镇开发边界布局,特别是中心城区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不得布局新增村庄建设用地,确需布局的,应有充分的理由,符合市县实际。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开天窗”保留的空间原则上不得划入村庄建设边界,不得补缝补边。
问题四:位于“乡村建设不适宜区”的建设用地如何处理?
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应位于“乡村建设不适宜区”,确需保留的,维持现状建设用地边界,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新建无法避让的应当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
问题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范围内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如何处理?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范围内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不划入村庄建设边界;一般控制区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确需保留的,维持现状建设用地边界,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同时明确管控规则。